商標駁回復審,就是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程序。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申請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審程序。
商標駁回復審需要的資料
1.《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2.能證明商標申請人資質的資料(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3.能證明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標“突出使用”的所有相關材料復印件,包括商品、宣傳、照片、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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